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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住房城乡建设行业

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社会规范;系统掌握本专业理论和技术,全面系统掌握本学科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对所从事的专业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创造性的解决重大、复杂、疑难等关键技术难题;取得有价值的技术或研究成果,工作业绩突出;学术造诣高,取得较高水平的学术成果,或撰写高水平的专业技术报告;具备指导、培养研究生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在本地区、本行业有较高的知名度,是本学科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广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从事建设工程及相关领域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申报后发现有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具备工程类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一)从事建设工程或相关领域各专业科学研究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高级工程师以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骨干完成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2项省(部)级科研项目,并通过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认可。
2.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3项以上(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承担2项以上),并通过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等认可。
3.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1项以上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或2项以上地方标准规范的编制(已正式发布)。
4.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3项以上新产品的研制、设计,获得省级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认可。
5.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4项以上,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并经市厅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认可。
6.完成的专业技术成果,经省级或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审或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7.在生产、科研、实践中解决过重大技术性难题,并经省级或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审定认可。
(二)从事建设工程或相关领域各专业实践应用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以来,相关专业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为:
1.从事建筑学专业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作为主持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3项一级工程,或1项一级和3项以上二级工程(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承担4项以上二级工程)的设计工作。
2.从事土木工程、工业和民用建筑、结构设计、建筑结构等专业设计、施工、安装、监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3项一级工程,或1项一级和3项以上二级工程(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承担4项以上二级工程)的设计工作。
(2)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2项以上一级工程(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承担4项以上二级工程),并参加过与本专业分支有关的项目建设的全过程。
3.从事地质与岩土工程专业勘察、设计、测试监测、咨询监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一级工程,或1项一级和3项以上二级工程(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承担4项以上二级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测试监测、咨询监理等工作。
4.从事建筑给排水工程、消防工程、暖通工程、建筑电气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艺术与装饰等专业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一级工程,或1项一级和3项以上二级工程(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承担4项二级工程以上)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5.从事城乡规划设计、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1项或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2项以上地市级以上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2)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2项以上中小城市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县城总体规划,或编制过2项以上县级或以上总体城市设计。
(3)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2项以上5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交通规划、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总体规划。
6.从事风景园林专业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2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省域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
(2)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100公顷及以上城市公园的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3)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大型风景园林工程,或1项大型和3项以上中型风景园林工程(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承担4项以上中型风景园林工程以上)。
(4)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5项以上中型以上城市的市域风景旅游规划、绿地系统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全过程。
7.从事燃气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一级或4项以上二级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全过程工作。
8.从事建筑工程造价、建筑工程管理等专业相关的建设工程经济分析与评价、概预算、建筑安全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管理、房地产评估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5项以上一级或8项以上二级工程项目的造价管理工作,并通过验收。
(2)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一级工程,或1项一级和3项以上二级工程(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承担4项二级工程以上)全过程管理工作。
(3)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完成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单宗房地产征收评估项目2项以上,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单宗房地产征收评估项目3项以上,或作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房地产征收评估项目累计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
(4)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完成的房地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通过论证,房屋建筑面积在25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4项以上,或房屋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1项及房屋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3项以上,或完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累计建筑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以上。
9.从事建筑机械与自动化专业设计、生产、施工、管理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1项以上对行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重点项目或产品的主要研究、设计制造工作,并应用于国家级重点工程。
(2)主持完成3项以上产品方案的制定及研制工作,并分别应用于3项以上一级工程;或主持完成4项以上产品方案的制定及研制工作,并分别应用于1项一级和3项以上二级工程。
10.从事建筑建材专业设计、生产、管理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一级工程,或1项一级和3项以上二级工程(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承担4项以上二级工程)项目建筑材料专业的设计、生产、检测等工作。
(2)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省部级相关产业发展规划项目的编制。
11.从事绿色建筑专业设计、施工、技术服务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一级工程,或1项一级工程和3项以上二级工程(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承担4项以上二级工程)中与绿色建筑专业相关的设计、施工、技术服务等工作。
(2)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2项以上三星,或3项以上二星工程项目,并参加过与绿色建筑技术有关的项目建设的全过程。
12.从事与建筑物理专业相关的建筑热工、建筑声学、建筑光学、风能与动力工程、建筑热物理学、建筑材料热工学等专业工作的设计、施工、运行、科研、管理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一级工程,或1项一级和3项以上二级工程(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承担4项二级工程以上)的与建筑物理专业相关的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工作。
13.从事建筑工程测量与测绘专业技术应用、咨询管理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一级工程或1项一级和4项以上二级工程(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承担6项以上二级工程以上)的与测量技术相关专业相关的技术应用工作。
14.从事市政道路与桥梁、市政轨道专业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大型或4项以上中型道路桥梁的设计、施工、监理全过程。
(2)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参加长隧道2项以上,或3项以上中隧道工程的设计、施工或监理全过程。
(3)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参加2项以上轻轨工程、地铁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的全过程。
(4)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等规划3项以上。
15.从事市政给水排水和城市污水专业设计、施工、咨询、监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一级工程(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承担4项以上二级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咨询、监理,或可行性报告、技术报告编写等工作。
16.从事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相关的城市防洪工程,河道疏浚整治工程,排涝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等工作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一级工程,或1项一级及3项以上二级市政公用工程(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承担4项以上二级市政公用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全过程。
(2)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大中型市政公用工程的技术工作,解决了实际工作中关键性技术问题,并经同行专家认定,效果良好,有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
17.从事市政绿化专业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道路主、次干路30km以上的市政绿化设计,或非主、次干路累计60km以上建设项目的市政绿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2)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大中型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或10项以上小型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或在3个以上大型市政工程项目中负责绿化子项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18.从事市政照明专业相关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园林景观工程的照明等工作的设计、施工、监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5项以上城市主干道、大型桥梁隧道、大型城市园林景观项目的照明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全过程。
19.从事水工结构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大型工程,或1项大型和3项以上中型工程(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承担4项以上中型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工作。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级科学技术奖获得者;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的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2项以上(至少1项排名前五)。
(二)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获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范围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至少1项排名前八),奖项须在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的《社会科技奖励目录》内。
(三)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获国家级优秀设计奖1项以上,或省(部)级优秀设计奖一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至少1项排名前八),或省(部)级优秀设计奖三等奖1项和市(厅)级优秀设计奖一等奖3项以上(省部级奖项排名前八)。所获奖项均需提供申报人参与项目设计及发挥重要作用等方面有关证明材料。
(四)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获国家级优质工程奖1项以上,或省(部)级优质工程奖2项以上(至少1项任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或其他对项目产生重大作用的项目负责人),或省(部)级优质工程奖1项和市(厅)级优质工程奖3项以上(省部级奖项任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或其他对项目产生重大作用的项目负责人)。所获奖项均需提供申报人参与项目的任职(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其他对项目产生重大作用的项目负责人等)及有关证明材料。
(五)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2项以上(排名前三),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提供实施后取得显著效益的有效证明)。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创新意识强,不断推进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单位获得广西名牌产品2个以上。
(七)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并通过验收或鉴定,或成功地推广应用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4项以上,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并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八)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排名前五)编制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定额并发布实施,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完成国家标准规范、国家级工法、国家定额1项以上,或行业标准规范2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范4项以上。
2.完成地方标准规范被评为年度广西重要技术标准项目。
3.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完成地方标准规范2项以上。
(九)在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科研工作中,对企业发展规划的制定、重大生产技术措施的实施、重要产品质量的提升、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等重点工作起到关键性作用,显著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提供实施后取得显著效益的有效证明)。
(十)有重要创新和突破(包括建筑造型和建筑布局),解决建设工程及相关领域的研究、勘察、设计、规划、施工、安装、监理、测试、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中长期未解决的复杂疑难技术问题2项以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显著,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第八条 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专著1部(本人完成编著50%以上,且不少于5万字)。
(二)独著或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l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三)独著或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以及在国际学术会议宣读交流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全国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专业论文3篇以上(需提供相关会议论文宣读证明)。
(四)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申报人员,独著或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以及结合本人负责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的重点科研项目、生产项目或工程项目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及取得的突出业绩,独立撰写技术工作报告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并提供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的项目立项、结项、验收、鉴定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破格条件
(一)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取得高级工程师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高级工程师3年以上,以上人员满足其他申报条件,且取得现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1.省(部)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获得者。
2.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奖励的获得者,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奖励中的1项以上的第一完成人;荣获国家级或省(部)级一等奖以上优秀设计(优秀勘察、优秀软件、优秀标准、优秀工程)、优质工程以及其它科技成果的项目主要技术骨干(第一完成人或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3.任省(自治区)、部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负责人2项以上,能解决重大技术难题,成绩显著,获省(自治区)、部级以上表彰者(以证书为准)。
4.主持完成国家或自治区重大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其研究成果具有开拓性,创新成果突出,其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地位,经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等认可。
5.主持起草国家标准规范2项以上或行业标准规范4项以上,并发布实施。
(二)取得大专学历、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的,满足评审条件其他要求的,可破格申报。
第十条 附  则
(一)推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是指申报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第一责任人完成的标志性业绩或学术成果,包含科研项目(课题)、研究报告、设计项目(方案)、建设(施工)项目、标准规范、发明专利、学术论文等。申报人须指定1项代表性成果、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将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二)本条件中所述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均包含取得高级建筑师、高级城市规划师职称。
(三)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四)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五)与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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